(2017)川0181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金明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明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082号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千禧花园会所四楼。法定代表人:刘琬弋,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其云,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鹭岛路36号9栋1单元5楼4号,系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金明彬,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明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爱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