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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执恢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徐州永铸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开峰、马兵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永铸混凝土有限公司,马开峰,马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恢417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永铸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开峰被执行人马兵兵(曾用名马兵)申请执行人徐州永铸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开峰、马兵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4)贾商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开峰、马兵兵给付人民币1171087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411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1.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马开峰、马兵兵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已冻结,但不足结案;3.本院于2017年1月向贾汪不动产登记管理交易中心提请查询房产信息,发现执行人马开峰所有的位于徐州市贾汪区世纪路南御景华庭15-2-302室房地产和被执行人马兵所有的位于徐州市绿地世纪城五期B222号楼1单元1618室房地产。经拍卖变现,扣除两房抵押贷款,两套房共得353595元,此款已于2017年2月28日交付申请人;4.本院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马开峰名下有徐州大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但已被法院另案查封,不具备执行条件;5.2017年1月,向全国执行系统发出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执行期间,本院多次去被执行人家中执行,均未发现可执行线索;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次执行至2017年2月28日已执行到位迟延履行利息231166.15元,诉费及部分本金102128.31元,尚有791215.06元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仰会审判员  王亚东审判员  闫建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柏 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