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燕与被告周能章、周金国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周能章,周金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7民初2960号原告:张燕,女,197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首云,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能章,男,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周金国,男,1943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张燕与被告周能章、周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首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能章、周金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能章归还借款人民币35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6%自2015年春节即2015年2月1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2、被告周金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22日,被告周能章以经营苗木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口头承诺随要随还。2012年5月1日,被告周能章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当时没有钱,就向原告哥哥张家荣借了40000元给被告,并由原告担保归还。2012年底,被告周能章更换了手机号码,人也联系不上。2015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周能章经协调,张家荣的40000元借款由原告归还,被告周能章书面承诺在2015年春节前向原告归还借款50000元。借款逾期后,被告周能章仍未归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经调解被告周金国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并承诺分两年还清,原告遂撤回起诉。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周金国仅归还15000元,剩余35000元二被告均不愿意归还。被告周能章、周金国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周金国、周能章系父子关系。2012年1月22日,被告周能章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2012年5月1日,经原告担保,被告周能章向原告哥哥张家荣借款人民币40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2015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周能章经协商,周能章所欠张家荣借款40000元由原告负责归还,周能章出具承诺给原告,约定于2015年春节前归还借款50000元。逾期后,被告周能章仍未归还,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周能章归还借款50000元。诉讼期间,被告周金国于2015年4月23日出具承诺书给原告,承诺周能章于2012年借到张燕人民币50000元,于2016年春节前还款20000元、2017年春节前还款30000元,如周能章不能按上述期限还款,周金国愿意承担���证责任。原告遂撤回起诉。2016年1月30日,周金国向原告还款15000元,余款3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提交的借条、承诺、情况说明、承诺书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周能章对其所欠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归还。被告周金国为被告周能章所欠原告债务提供担保,根据周金国承诺担保的内容,周金国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告周金国已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对余欠借款35000元,被告周能章应予归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周能章归还余欠借款人民币35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其要求被告周金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能章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燕余欠借款人民币3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6%自2015年2月19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二、被告周金国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周能章、周金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a。逾期未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钱晓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谢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