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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3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方创业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李尚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北方创业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李尚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3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北方创业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高学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东,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尚海,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上诉人天津市北方创业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尚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8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北方创业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北方创业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北方创业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2495元,减半收取46247.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北方创业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应红代理审判员  张 莹代理审判员  姚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单体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