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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济南美汀建材有限公司与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美汀建材有限公司,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财保66号申请人:济南美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单竟毅,总经理。被申请人: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文佳,董事长。申请人济南美汀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60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的银行存款。担保人秦文玉以其名下房屋提供担保。2017年6月12��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美汀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60万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在建设银行济南历下支行、中国银行济南和平路支行、建设银行济南历城支行的银行存款,查封期限一年。二、查封担保财产即担保人秦文玉名下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房产证号为×号的房屋。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济南美汀建材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继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姝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