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文明、阳新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明,阳新华,覃勇林,赵高亮,张建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24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文明,男,1983年5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2005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3年11月11日被假释,2015年10月23日假释考验期满。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被告人阳新华,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被告人覃勇林,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壮族,小学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被告人赵高亮,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建华,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文明、阳新华、覃勇林、赵高亮、张建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6月16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猷、邓其龙、代理检察员仇淑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文明、阳新华、覃勇林、赵高亮、张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赵文明多次伙同被告人阳新华、覃勇林在广东省广州市、肇庆市、佛山市等地实施盗窃;多次伙同被告人赵高亮、张建华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实施盗窃,具体如下:1.2016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赵文明伙同赵高亮、张建华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滨河第一城“中通快递”底店门前,盗走被害人李某2辆电动三轮车的11块电瓶。经认定,被盗的11块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4674元。现被盗赃物无法追回。2.2016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赵文明伙同赵高亮、张建华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滨河第一城B区2单元楼下,盗走被害人焦某的电动三轮车的电瓶。现被盗赃物无法追回。3.2016年9月24日晚,被告人赵文明伙同赵高亮、张建华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万水泉镇亚麻厂宿舍楼下,盗走被害人肖某电动三轮车电动电瓶。现被盗赃物无法追回。4.2016年11月2日晚,被告人赵文明伙同覃勇林、阳新华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凤凰安置区山河西路东2号之一、之二的诚信手机连锁店,盗走被害人陈某1店内的14台移动电话,其中赵文明分得6台移动电话、阳新华、覃勇林各分得4台移动电话。经认定,被盗的14台移动电话共价值人民币11054元。其中6台被盗移动电话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被盗赃物无法追回。5.2016年11月3日晚,被告人赵文明伙同阳新华到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金盛大道211号爱心公寓前停车位,对被害人孙某停放在该处的粤Y×××××号牌宝马X1轿车汽车倒后镜实施盗窃,后盗走该汽车的右后视镜片,撬烂了左后视镜片。经鉴定,被盗的后视镜片共计价值人民币1871元。现被盗赃物无法追回。6.2016年11月3日晚,被告人赵文明伙同阳新华到肇庆市高要区金某镇金龙大道新世纪酒店前停车位,盗走被害人戴某停放在该处的宝马X6轿车汽车右倒后镜片。经鉴定,被盗的后视镜片价值人民币827元。现被盗赃物无法追回。7.2016年11月4日晚,被告人赵文明伙同覃勇林、阳新华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大德路35号拉菲公馆楼下南面停车位,盗走被害人钟某1停放在该处的粤E×××××号黑色奔驰轿车2块后视镜片。经鉴定,被盗的后视镜片共计价值人民币4582元。现被盗后视镜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8.2016年11月4日晚,被告人赵文明伙同覃勇林、阳新华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路怡翠苑南面楼下,盗走被害人佘某停放在该处的粤E×××××号宝马小汽车2块后视镜片。经鉴定,被盗的后视镜片共计价值人民币1645元。现被盗赃物无法追回。9.2016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赵文明伙同覃勇林、阳新华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路洗车超人店门口,盗走被害人崔某停放在该处的粤E×××××的宝马小汽车2块后视镜片。经鉴定,被盗的后视镜片共计价值人民币2976元。现被盗赃物无法追回。10.2016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赵文明伙同覃勇林、阳新华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大德路星辉院路段停车位,盗走被害人陈某2停放在该处的粤E×××××的宝马小汽车2块后视镜片。经鉴定,被盗的后视镜片共计价值人民币3072元。现被盗赃物无法追回。11.2016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赵文明伙同覃勇林、阳新华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藤江谢村路口鸿诚园林农庄,盗走被害人林某1店内4瓶泸州老窖白酒和2瓶可口可乐牌汽水。经鉴定,被盗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22元。现被盗赃物无法追回。12.2016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赵文明伙同覃勇林、阳新华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新元西路菌鲜阁,盗走被害人夏某1店内3包菌、3包芙蓉王香烟、3瓶白酒。经鉴定,被盗的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66元。现被盗赃物无法追回。13.2016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赵文明伙同阳新华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伟源楼,盗走被害人谭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银色女装摩托车。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元。现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14.2016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赵文明伙同覃勇林、阳新华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路325-4茶香阁商行,盗走被害人关某店内4瓶洋酒、12条双喜、玉溪香烟及人民币230元。经鉴定,被盗的洋酒和香烟价值人民币8682元。现赃款赃物均无法追回。15.2016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覃勇林伙同阳新华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东华路众信数码OPPO手机店,盗走被害人吴某1店内2台苹果7移动电话、1台苹果6S移动电话、2台苹果6plus移动电话、1台华为移动电话、1台苹果平板电脑、1台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4050元。其中被盗的2台苹果7移动电话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被盗赃物无法追回。16.2016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覃勇林伙同阳新华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香路607-609号金媛电热器材经营部,盗走被害人郑某1店内人民币200元。现被盗赃物无法追回。17.2016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覃勇林伙同阳新华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东升市场对面被害人刘某经营的联通恒信手机店欲事实盗窃,但由于未成功撬开店铺门锁未能盗窃得手。18.2016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赵文明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紫薇路东金沙足球场旁边方凡便利店,盗走被害人邝美玲店内的14条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3110元。现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文明、阳新华、覃勇林、赵高亮、张建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文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文明有立功表现,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分别对被告人阳新华、覃勇林、赵高亮、张建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文明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到案后,我主动交待了其他的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覃勇林,还提供线索抓获张建华,我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被告人阳新华、覃勇林、赵高亮、张建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另查明,2016年11月26日,赵文明协助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覃勇林。被告人赵文明被抓获后另交代其伙同赵高亮、张建华等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实施的盗窃犯罪事实(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2017年3月23日,赵文明向办案机关提供同案犯赵高亮的身份信息,后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赵高亮。2017年3月29日,赵文明给侦查人员带路,协助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张建华。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关于被告人赵文明立功的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焦某、肖某、陈某1、孙某、戴某、钟某1、佘某、崔某、陈某2、林某1、夏某1、谭某、关某、吴某1、郑某1、刘某、邝美玲的陈述,证人涂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文明、阳新华、覃勇林、赵高亮、张建华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赵文明提出其有自首情节及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文明被抓获后交代其伙同赵高亮、张建华等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实施的盗窃犯罪事实,虽是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但属于办案机关已掌握其犯罪行为的同种罪行,故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以自首论处。被告人赵文明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另查,赵文明归案后协助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覃勇林、张建华,其行为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被告人赵文明提出其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文明、阳新华、覃勇林、赵高亮、张建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文明、阳新华、覃勇林、赵高亮、张建华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文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文明有立功表现,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文明、阳新华、覃勇林、赵高亮、张建华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依法对五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文明、阳新华、覃勇林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赵高亮、张建华的量刑建议稍重,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文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阳新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覃勇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赵高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张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关燕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忆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