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明强与陈妍、陈远国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妍,陈远国,彭增春,刘明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妍,女,汉族,1973年5月14日,农民,住杨凌区。委托代理人李玄博,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远国,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农民,住杨凌区,系陈妍之兄。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增春,男,汉族,1973年4月4日,农民,住杨凌区,系陈妍之夫。委托代理人李玄博,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强,男,汉族,1968年3月20日,农民,住泾阳县。委托代理人薛亚栋,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妍、陈远国、彭增春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3民初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妍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玄博,上诉人陈远国,上诉人彭增春的委托代理人李玄博,被上诉人刘明强及其委托代理人薛亚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3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退还上诉人陈妍、彭增春、陈远国。审判长 吕娟芳审判员 魏永锋审判员 赵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宇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