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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3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梨军与峡江县世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梨军,峡江县世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338号原告:陈梨军,女,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告:峡江县世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峡江县巴邱镇金丰大桥修车厂。法定代表人:胡子立,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梨军与被告峡江县世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陈梨军于2017年6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梨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梨军负担。审判员  谢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