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唐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唐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李卫与被执行人贾唐锁欠款纠纷一案,唐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的(2009)唐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卫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400元,已执行0元,剩余2400元还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贾唐锁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李卫于2017年6月16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基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唐县人民法院(2009)唐执第3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苑少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