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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姜云芬与李明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云芬,李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姜云芬,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李明春,男,住吉林省榆树市。申请执行人姜云芬与被执行人李明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0日作出了(2003)舒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明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此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03)舒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鳕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