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行审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泊头市国土资源局、卞春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泊头市国土资源局,卞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81行审163号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法定代表人郭中轩,局长。被执行人卞春雨,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2016)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315平方米建楼房,其行为属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作出泊国土资执罚(2016)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对于没收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义务,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没收卞春雨在非法占地上所建的一切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毕木华审判员 季国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秀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