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志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337号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长沙路40号。法定代表人吴开运,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维,男,被告:李志敏,男,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文审 判 员 黄 锋人民陪审员 马本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