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张德照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26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德照,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含山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曾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2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7月15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羁押,于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照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德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7月13日22时许,买毒人约购毒品,并在北京市海淀区筹集毒资。后被告人张德照在北京市海淀区友谊宾馆院内,以2000元价格向买毒人贩卖毒品,被民警查获并起获毒品、毒资。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5.6克。被告人张德照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德照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张德照依法惩处。被告人张德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3日,买毒人在本市海淀区约购毒品并筹集毒资。同日22时许,被告人张德照在北京市海淀区友谊宾馆院内,以2000元价格与买毒人进行交易后,被民警查获并当场起获毒资及可疑晶体5袋。经鉴定,上述可疑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4.1克。被告人张德照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法庭出具了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相佐证:1、被告人张德照的供述,其供称2016年7月13日晚,其和飞哥、丹妹在一起吃饭,之后丹妹就走了。没过多久,丹妹给其手机打电话过来,飞哥接的电话,其听着意思是丹妹让飞哥给一个哥哥送点毒品,后飞哥带着其开车往友谊宾馆走。路上飞哥用其手机和王哥联系了几次。22时许,其和飞哥到了友谊宾馆院内,飞哥在车里给其一个芙蓉王的烟盒并让其把烟盒给王哥。其下车后,见到王哥并把烟盒给了王哥,王哥给其2000元。刚交易完,周围就有警察跑过来把其抓住。烟盒里有5袋晶体,4袋白色晶体,1袋蓝色晶体。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13日,其向民警举报一名女子贩毒,后其在派出所内向该女子约购毒品,约定人民币2000元购买5克冰毒,当日夜间在友谊宾馆内交易,对方称一名男子和其交易并与其联系。后其与男子联系,确定时间地点。22时30分许,一名男子来到友谊宾馆院内并交给其一个芙蓉王烟盒,里面是5袋冰毒,然后其给了该男子2000元,后该男子被民警抓获。3、证人陈某、杜某的证言,证明内容与证人王某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4、照片,侦查实验笔录,证明证人王某约购毒品的微信聊天、通话记录的情况。5、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起获毒资及可疑晶体的情况。6、称量笔录,证明起获的可疑晶体净重5.6克。7、称量录像,证明对起获的5袋可疑晶体依次称重,分别为0.9克,0.7克,0.9克,0.8克,0.8克。8、毒品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晶体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9、身份证明、前科材料及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德照的身份、前科及到案情况。经质证,被告人张德照对上述证据内容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照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德照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贩卖毒品数量有误,应予以纠正。称量录像显示起获的5袋晶体净重共计4.1克,与称量笔录记录不一致,法庭认为称量录像更能全面、客观的反映毒品的重量,故法庭认定被告人张德照贩卖毒品的数量为4.1克。被告人张德照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德照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本案因特情介入得以侦破,可以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德照在前罪所判处刑罚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应当将前罪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和本次犯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德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零一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零一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谭轶城人民陪审员 赵 齐人民陪审员 乔力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冰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