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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明超申请执行胡国波、谢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明超,胡国波,谢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2执35号申请执行人:罗明超,男,1968年4月2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被执行人:胡国波,男,1976年5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被执行人:谢敏,女��1977年11月18日生,土家族,湖北鹤峰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本院受理罗明超申请执行胡国波、谢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国波、谢敏因暂无履行能力,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胡国波、谢敏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罗明超借款50000元(2017年5月至12月每月偿还3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补足50000元);二、胡国波、谢敏于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罗明超借款80000元(2018年每月偿还5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补足80000元);三、胡国波、谢敏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罗明超借款80000元(每月偿还5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补足80000元);四、胡国波、谢敏于2020年春节前清偿完毕借款本金,逾期则按判决计算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永茂审判员  李慧冬审判员  陈光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世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