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91刑更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罪犯李军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91刑更81号罪犯李军辉,男,生于1974年9月26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湖北省钟祥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服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鄂荆门刑终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军辉犯受贿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在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因罪犯李军辉在服刑中获监狱三次表扬、六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军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三次表扬、六次记功。在判决生效之前退清了赃款,入监后于2016年3月和2017年2月共缴纳罚金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以及证人魏少中、梁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军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退清了赃款,财产刑已全部执行。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六个月,因该犯剩余刑期不足六个月,可以减去剩余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和《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军辉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叶小平人民陪审员 阳彬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龚志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