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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谢明明等寻衅滋事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明,谢晓文,谢凌峰,龚某格,谢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2刑初7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明明,绰号“明明宝”,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8月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6年9月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被告人谢晓文,绰号“阿飘”,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曾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8月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6年9月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被告人谢凌峰,绰号“峰满样”、“蜂窝”,男,1998年2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8月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6年9月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被告人龚某格,绰号“格几码”,男,1995年9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8月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谢某1,绰号“眼某”,男,2000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8月1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6年9月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谢某2,男,汉族,1964年3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系谢某1父亲。指定辩护人隆青德,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石迎谱,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明明、谢晓文、谢凌峰、龚某格、谢某1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丽云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0日13时许,谢某甲(另案处理)欲为金宇砖厂送油土赚钱,遂与被告人谢明明、谢晓文等人找到砖厂负责人谢某3商议。因协商未成,谢某甲认为系现在的油土承包人谢某8、谢某9等人从中作梗,遂于当天15时许,纠集谢明明、谢晓文、谢某10等10余人携带枪支、管杀等凶器前往金宇砖厂寻找谢某3、谢某8等人报复。因未找到人,谢某甲等人便对金宇砖厂打砸,造成砖厂损失价值7332元,并打了金宇砖厂工作人员肖某,随后离开了现场。当天16时许,谢某甲与5名被告人及唐某催(另案处理)、谢某10等10余人决定再次去找谢某8、谢某9等人报复。谢某甲、谢明明持枪,其他人携带管杀等凶器,驾车至胜利村找到谢某9、谢某11、谢某12等人后,与谢某9、谢某11、谢某12、谢某13、谢某锋、谢某欢、谢某14(均另案处理)等人发生持械斗殴,造成谢某9、龚某格、谢晓文受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明明等5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5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谢明明、谢晓文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谢某1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末满十八周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明明等5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谢晓文辩解没有打砸砖厂,也没有持械斗殴,只是参与者,不是主犯,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凌峰辩解没有打砸砖厂,也没有参与斗殴,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1辩解及辩护人辩护均提出,谢某1没有打砸砖厂,也没有参与斗殴,不是主犯。辩护人辩护还提出,谢某1系未成年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建议对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2016年6月20日13时许,欲为新邵县坪上镇胜利村金宇砖厂送油土(煤炭)赚钱,谢某甲遂与谢某10、被告人谢明明、龚某格、谢晓文等人找到砖厂负责人谢某3商议,谢某3以要送油土需与现在的承包人谢某8、谢某9、谢某锋、谢某11等人商议为由拒绝。谢某甲认为这系谢某8、谢某9等人从中作梗,遂于当天15时许,纠集谢明明、谢晓文、龚某格、谢凌峰、谢某1、谢某10、唐某催等10余人携带枪支、管杀等凶器前往砖厂寻找谢某3、谢某8等人理论。因未找到人,上述人员便对砖厂办公设备及办公场所进行打砸,造成砖厂损失价值7332元,并打了一名砖厂职员,随后离开了现场。二、聚众斗殴当天16时许,谢某甲、唐某催、谢某10及被告人谢明明、谢晓文、龚某格、谢凌峰、谢某1等10余人经商议后,决定再次去找谢某8、谢某9等人理论。谢某甲、谢明明各持一把枪,其他人携带管杀等凶器,驾车至坪上镇胜利村一商店找到谢某9、谢某11、谢某12等人后,与谢某9、谢某11、谢某12、谢某13、谢某锋、谢某欢、谢某14(均另案处理)等人发生持械斗殴。斗殴过程中,谢某9左手拇指被砍成轻微伤,龚某格被谢某锋使用自制猎枪击中腰部,构成轻伤二级,在逃离过程中,谢晓文被谢某锋、谢某欢、谢某11、谢某9等人打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谢明明、谢晓文、谢凌峰、谢某1被抓获归案。2016年8月3曰,龚某格到新邵县公安局潭溪派出所主动投案。2017年3月15日,谢明明、谢晓文、谢凌峰、龚某格与谢某9、谢某12、谢某欢等人达成协议,谢晓文、龚某格自负损失,不向谢某9等人索赔,双方对对方的行为均表示谅解,同年6月,谢明明、谢晓文等5被告人共同赔偿了金宇砖厂的财产损失,取得了砖厂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位置、概貌等情况;2、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证明,侦查机关扣押谢某7交来的在案发现场发现的1把射钉器及重达77.6克的黑火药疑似物,另扣押被告人谢明明、谢晓文、谢某1手机各一台;3、(邵)公(刑)鉴(痕)字[2016]396号、新邵价认鉴字(2016)072号、邵同济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331号、第394号及第395号鉴定意见证明,侦查机关扣押的现场遗留枪支系射钉枪改装的自制枪支;新邵县金宇砖厂被损的平衡仪、落地扇、洗衣机、防盗门等物价值7332元;谢某9左手掌第一掌骨处皮肤裂伤属轻微伤;被告人谢晓文右肾包膜下血肿、左膝部皮肤软组织裂伤、肋骨、右髌骨等处骨折,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龚某格右腰背部构成轻伤二级;4、辨认笔录证明,谢某5辨认被告人谢某甲是“伟土匪”,谢某4、谢某3分别辨认在金宇砖厂打砸的“明明宝”是被告人谢明明,谢某13辨认持械砍人的有被告人谢晓文(“桥洞洞”)、谢明明、谢某10,谢某12辨认“迎福猴子”是谢某10,“格几码”是被告人龚某格,谢某9辨认谢晓文、谢明明、谢某10、谢某甲是参与砍伤自己的人,谢明明、谢晓文分别辨认出“峰满样”是被告人谢凌峰,“催满样”、“猜屁股”是唐某催,“格几码”是龚某格,对方参与打架的人有谢某12、谢某9(“艳波”)、谢某11(“海飞”)、谢某8(“龙某”)、谢某欢(“记宝”)、谢某锋(“阎王”);谢明明辨认“毛土匪”是谢某14,还辨认出遗留在案发现场的枪支;谢晓文辨认出“胖子”是谢某13;龚某格、谢某10分别辨认出“眼某”是被告人谢某1;5、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明,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谢明明、谢晓文、谢凌峰、龚某格与谢某9、谢某11、谢某12、谢某13、谢某锋、谢某欢、谢某14达成协议,谢晓文、龚某格在聚众斗殴中遭受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不向对方索赔;双方对对方的行为均表示谅解。同年6月,谢明明、谢晓文等5被告人共同赔偿了金宇砖厂的财产损失,取得了砖厂的谅解;6、证人谢某3的证言证明,他系金宇砖厂董事长。2016年6月20日下午2时许,谢某甲(“土匪”)带了2个人到金宇砖厂办公室跟他说要送油土,接着被告人谢明明冲到办公室骂骂咧咧,之后帮他厂里送油土的谢某11、谢某锋等人来了,随后谢某甲等人走了。约3小时后,谢某甲和谢明明等人开了3辆车到砖厂,谢明明拿枪走在最前面,从车上下来一些人开始打砸化验室、办公区的设施、门窗、电脑及监控设备等,其中监控设备的主机都被人拿走了。打砸约2分钟后,谢某甲、谢明明等人离开,走时讲了不能让他人吃独食的话语。谢某4报警后,谢某甲打电话给他要他不要报警,之后他们对民警谎称是酒癫子将东西打烂的;7、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他系金宇砖厂职工。2016年6月20日下午2时许,他看见砖厂办公楼二楼楼梯间围了很多人,大部分人拿着刀具,其中一个人疑似拿着一把猎枪,往他脸上捅了一下,其他人将洗衣机、窗户玻璃、化验室的仪器等砸烂;8、证人谢某4的证言证明,他系金宇砖厂法定代表人,砖厂所需煤炭是由谢某8等人负责运送。2016年6月20日下午1时许,谢某甲、谢明明等人来砖厂找谢某8商量送煤炭的事,因没有得到谢某8的答复,谢某甲等人就找谢某3,要求也要到砖厂送煤炭,但谢某3没有答复,之后谢某甲等人离开。下午2时许,谢明明等5个年青男子手持2把枪和几把刀来到了砖厂办公室,其中谢明明拿了枪,这些人踢办公室的门,打砸洗衣机、窗户玻璃、化验机。四五分钟后,这些男子离开,他听到了一声枪响。他报警后,谢某6在民警到来时将监控的主机拿走了;9、证人谢某5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0日下午3时许,他接到谢某3的电话得知砖厂的电脑、门窗等物品被砸。大家商量如何处理时,谢某甲打电话给谢某3,要谢某3别报警,东西会赔。当天下午,他听说谢某甲等人与谢某11、谢某9、谢某13、谢某12、谢某锋、谢某14等人因送油土的事在胜利村岔路口打架,谢某甲这方有2人受伤,对方的谢某9手被打伤;10、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0日下午,他在砖厂休息时听到有踢门及砸玻璃的声音,走出门看到五六个青年男子持刀、枪站在砖厂外面的坪里,像是找人。几分钟后,这些男子离开。经清点,砖厂的化验机、洗衣机、办公用品、监控等物品被损坏;11、证人谢某6(“吉满样”)的证言证明,他系金宇砖厂职工。2016年6月20日下午2时许,他听说堂哥谢某甲等人在砖厂砸东西,之后谢某甲要他去厂里了解情况,并要他将监控器拿走并扔掉,最后他将监控主机扔进坪上村一小河里;12、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0日下午2时许,她在商店打牌时听到一声枪响,后看到三四个青年男子坐上一辆小车往张家冲方向驶去。16时许,她看见谢某9被一持枪男子追着往她的店子里跑,谢某9与男子争夺枪支,扭打在一起。后来她在现场看到一颗子弹和一把生锈的“管杀”;13、证人谢某7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0日下午,他在坪上镇胜利村岔路口的一辆货车内发现一标有“射钉器”字样的枪支,听说下午2时许有一外号叫“伟土匪”的一伙人和另一伙人在商店内打架,这枪应是打架的人拿来的;14、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0日下午1时许,她在蒋某的商店里打牌,当时谢某12以及她的丈夫谢某9在场。下午2时许她听到一声枪响,看到一拿枪男子坐车往张家冲方向走了。下午4时许,她看到一拿枪男子与一拿刀男子冲进店里,谢某9往商店里面跑。随后她听到两声枪响,看见马路上约有20多人在拿刀互殴。事后谢某9的左手拇指被割伤;15、证人谢某8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0日下午2时许,谢明明等人对他说想给砖厂送油土,他要谢明明等人找谢某3。之后他听说砖厂办公室玻璃被谢某甲、谢明明等人打烂了。下午4时许,他在家中听到枪响,在窗户边看到岔路口商店门口有10多人拿着管杀、枪支打架,跑到楼下看到谢晓文被砍伤在马路上,之后有人将谢晓文抬到车上开走了;16、共同作案人谢某13(绰号“胖子”)的供述证明,2016年6月20日下午4时许,他和谢某9、谢某12、谢某欢在胜利村岔路口商店看打牌时,谢明明手持一把枪、谢晓文等人持刀冲进来对着他们砍,谢某9和谢明明争抢枪支,其余的人就和对方争抢砍刀,他听到一声枪响,谢明明等人朝外面跑,他们追到商店外面看见谢某甲驾驶小车朝张家冲方向走了,谢明明和谢晓文没来得及上车,谢晓文摔倒在地上。因与谢明明是亲戚,他没有砍谢明明,后来他发现谢某9的左手受伤了;17、共同作案人谢某10的供述证明,2016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谢某甲喊他与被告人谢明明、谢晓文、谢凌峰、龚某格等人在一起吃饭时,谢某甲讲了给金宇砖厂送油土的事,谢明明等人同意去找砖厂老板商谈。因与谢某3未谈妥,离开砖厂时谢某甲讲到唐某催家拿家伙。唐某催拿了一个钓鱼袋和蛇皮袋(袋内装有2把枪及10余把管杀)放进谢某甲的车后备箱,谢某甲打电话又从冷水江喊来了人。到了砖厂后,谢某甲、谢明明各拿一把枪,其他人持管杀(他没有拿东西)一起往办公楼上冲,他砸了洗衣机,除谢晓文外另外的人砸了门、电脑等物品。离开砖厂后,谢某甲打电话要谢某3别报警,并且要谢某6将砖厂监控主机拿走,后来谢某6讲已将主机扔进河里。谢某甲讲去胜利村找送油土的人,于是他们在胜利村岔路口商店看到了谢某11,谢明明拿着黑色猎枪(谢某甲讲枪打不响)冲下去,他与龚某格、谢凌峰等人持管杀跟上去,谢某11、谢某9等人手持管杀从商店里冲出来与他们对打。后来他听到枪响,龚某格讲谢某欢与谢某锋都拿了枪,龚被谢某锋击中了腰部。因为谢晓文没有坐上车且被谢某锋、谢某欢、谢某9、谢某14等人打伤,他们调头返回将谢晓文抬上车;逃跑时,一把管杀及谢明明手持的猎枪被丢弃在现场;18、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8月1日,被告人谢明明、谢晓文在邵阳市一酒店被新邵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8月3日,被告人龚某格到新邵县公安局潭溪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告人谢凌峰在邵阳北车站被长沙铁路公安处邵东车站派出所抓获归案;同年8月12日,被告人谢某1在坪上镇一餐馆被新邵县公安局坪上派出所抓获归案;19、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谢明明因犯故意伤害罪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谢晓文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20、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谢明明等五人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21、被告人谢明明的供述证明,2016年6月20日下午,他与谢某甲、谢某10、被告人谢晓文、谢凌峰、龚某格等人在坪上一饭店吃饭时,谢某甲讲金宇砖厂的谢某3原来答应由谢某甲送油土,现在却由谢某8送,谢某甲要他去找谢某8谈。他与谢某甲、龚某格等人到砖厂与谢某3、谢某11等人未谈妥,离开砖厂后谢某甲打电话给唐某催,唐某催从家里拿来管杀及2把枪,之后谢某甲又打电话喊来了一些人,大家再次到了砖厂。谢某甲给他一把黑色铁管的枪并说枪打不响,谢某甲拿了一把不锈钢管的枪,其他的人拿了管杀(谢某10空手)冲下车。因没有找到谢某3,谢某10踢了防盗门,另一些人打砸了玻璃、洗衣机等物品,离开砖厂时谢某甲对天开了一枪,并打电话给谢某3讲愿意赔钱,要堂弟谢某6将主机拆走。之后,谢某甲提议再去张家冲玩。路过砖厂门口的商店时,谢某甲看见谢某11、谢某欢在门口打牌,拿着枪冲下去,谢某11、谢某欢往里走,他追上去时发现谢某11、谢某9拿着管杀(应是从商店楼梯间拿的)砍过来,谢某10拿管杀与谢某11、谢某9对砍,他扔了枪往外跑,接着听见几声枪响。他坐上谢某甲的车后发现谢晓文没有上车,于是返回去找时看见谢晓文倒在地上,谢某11、谢某9拿管杀砍,谢某欢、谢某锋拿枪把打,谢某12与谢某14拿着管杀站在旁边,他们过去后将谢晓文抬到车上送至医院;22、被告人谢晓文的供述证明,2016年6月20日中午,他与谢某甲、谢某10、被告人谢明明、谢凌峰、龚某格等人在坪上一饭店吃饭时,大家讲金宇砖厂的谢某3原来答应由谢某甲送油土,谢某甲没去送,后来砖厂就让胜利村的谢某8送,现在他们要去砖厂找谢某3、谢某8等人商谈送油土的事。因未谈妥,谢某甲觉得谢某8等人从中作梗,便要把对方搞服气,他们觉得也应该这样。离开砖厂后,谢某甲说拿家伙,他们从唐某催家里拿了几把管杀和猎枪,一伙10余人再次来到砖厂。谢某甲和谢明明拿枪,他空手,其他人拿管杀,因没有找到老板等人,谢明明、谢某甲、谢某10、龚某格、谢凌峰等以及其他不认识的几个人将厂里的设备、门窗等物品打烂,其中龚某格打了玻璃,谢凌峰打了玻璃、踢防盗门,谢某10打了电脑,他没有参与打砸。离开砖厂时,谢某甲朝天开了一枪,并要谢某6将砖厂监控设备的主机偷出扔掉。之后,谢某甲提出再去找谢某8等人,找到就搞,他们都没有反对。在胜利村岔路口商店时,谢某甲看到了谢某11、谢某9,就要大家下车。谢明明拿着黑色的枪冲下车,谢某10、谢凌峰手持管杀跟上去,他与唐某催没有下车。谢明明等人与谢某11、谢某9、谢某12、谢某欢、谢某锋、谢某13等人对打,其中谢某锋与谢某欢各持一把枪,谢某11等人均持管杀。谢某锋朝他们这边开了一枪,他下车查看情况发现谢明明在与谢某9、谢某13对打,谢明明手上的枪不见了,之后谢某锋、谢某欢又开了一枪,他欲坐车离开时被谢某甲的车子刮倒,谢某11、谢某9、谢某锋等人将他的手、膝、背等部位砍伤,谢某欢用枪托砸伤他的肋骨;23、被告人龚某格的供述证明,2016年6月20日中午,他与谢某甲、谢某10、被告人谢明明、谢凌峰、谢晓文等人在坪上一饭店吃完饭后,谢某甲讲一起去找砖厂老板谈生意。因没谈妥,离开砖厂后,谢某甲打电话给唐某催,从唐家拿了2把枪和六七把管杀,后又打电话喊来了一车人,之后他与谢某甲、谢明明、谢某10、谢凌峰、谢晓文、唐某催以及在路上碰到的谢某1等10余人一起到了砖厂。谢某甲、谢明明持枪先下车,其他人基本上拿了凶器跟上,由于没有找到谢某8,他们开始砸东西,他打烂了玻璃。离开砖厂后谢某甲要谢某3别报警,同时要谢某6将监控主机拿走。之后,大家决定再次去找砖厂老板。在砖厂岔路口商店他们看见了谢某11、谢某14,谢某甲和谢明明持枪先下车,他和谢某10、谢凌峰手持管杀冲过去,谢某11、谢某14等人从商店里拿了管杀出来与他们对打。谢明明从商店退出,他准备离开时被谢某锋开枪击中腰部,他继续往越野车跑时对方再次开枪,但没有击中。他上车后,谢晓文下车将一个人推进谢某甲车后排座位,谢某甲开车时将谢晓文刮倒在地,谢某11、谢某1谢某9、谢某锋拿着管杀等工具将谢晓文砍伤,随后谢某甲开车返回去将谢晓文接走;24、被告人谢凌峰的供述证明,2016年6月20日中午,谢某甲喊他与谢某10、被告人谢明明、谢凌峰、谢晓文、龚某格等人在坪上一饭店吃饭,谢某甲讲一起去谈点事情。之后他们到了砖厂,由谢某甲、谢明明商谈,但没谈妥。下午2时许,谢某甲打了电话,之后唐某催等人与他们汇合,一起去砖厂。谢某甲拿出一把枪,其余的人拿出管杀,之后他听到了踢门声。离开砖厂后,谢某甲提议再去砖厂,经过岔路口商店时,谢某甲看见谢某11、谢某欢在商店,就拿出枪,另一些人拿出管杀冲向商店。他和龚某格往商店走时,看到商店里面的人打了起来,谢某锋拿着枪对着他和龚某格开枪,击中龚某格。他俩往越野车方向跑时,对方又开一枪。上车后,谢晓文从小车出来查看情况,谢某甲开车时将谢晓文刮倒,谢晓文被谢某11、谢某欢、谢某锋等人拿管杀砍伤;他这方参与打架的人有谢明明、谢晓文、龚某格等人;25、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证明,2016年6月20日下午,他在路上碰到被告人龚某格等四五个男子,龚某格等人喊他一起去金宇砖厂谈判,当时他发现龚某格拿的一个袋子里装着刀,之后他坐上谢某甲的车到了砖厂。谢某甲拿着枪,其他人拿了管杀往楼上冲,他也跟了上去,在楼梯口他看见谢某甲等人踢门但没踢开,几分钟后他们离开了砖厂。后来谢某甲等人商量再去找砖厂老板谈判,经过砖厂岔路口商店时,越野车上的六七个人及谢某甲车上的人都下了车(当时他在谢某甲车上没下车),谢某甲拿了枪,龚某格、谢凌峰等10余人拿了管杀很快就与商店外的一群男子(这些人是在商店外等着他们的)对砍起来。他不想打架就坐在车上,几分钟后看到大家朝谢某甲的车冲过来,又听见了枪声,他便下车往加油站方向跑,谢某甲开车将他接上车。因还有一个人没有上车,谢某甲就返回将倒在地上的男子抬到车上。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明明、谢晓文、龚某格、谢凌峰、谢某1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并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五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谢凌峰、谢晓文、谢某1均辩解没有打砸砖厂,也没有参与斗殴,谢晓文、谢某1不是主犯,谢某1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谢某1系从犯。经查,谢明明、谢晓文、谢凌峰等人与谢某甲对于去砖厂寻找谢某8等人商谈的真实目的进行了商议,谢某1等人没有反对,同时谢晓文、谢凌峰、谢某1亦明知己方欲通过使用枪支、管杀等作案工具震慑对方以达到实现私欲的目的。各被告人基于共同犯罪故意纠集在一起,或直接实施打砸、持械斗殴行为,或为接应、撤退作准备,各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至于是否具体实施打砸、斗殴行为不影响罪名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谢晓文供述谢凌峰打烂砖厂玻璃并踢门,持管杀冲下车与他人打架,与谢某10供述的谢凌峰参与砖厂打砸、持械斗殴的事实一致。谢晓文、谢凌峰均是先后2次到达砖厂,其中谢凌峰积极参与砖厂打砸并在之后持械斗殴,与谢晓文、谢某10的供述一致。共同作案人谢某13供述谢晓文参与斗殴,并与共同作案人谢某9分别对谢晓文进行了辨认,这一事实与谢凌峰关于谢晓文参与斗殴的供述一致。谢某1作为团伙成员到达了犯罪现场,但其是否直接实施了打砸、持械斗殴行为缺乏有效证据证实。根据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等,可以认定谢明明、谢晓文、龚某格、谢凌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谢某1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故对谢凌峰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谢晓文的上述辩解意见部分采纳,对谢某1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予以采纳。谢明明、谢晓文、谢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谢凌峰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龚某格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谢明明等五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谢明明、谢晓文是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谢某1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根据龚某格、谢某1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龚某格、谢某1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龚某格、谢某1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所提出的对谢某1宣告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谢明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谢晓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谢凌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龚某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谢某1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明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二、被告人谢晓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三、被告人谢凌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四、被告人龚某格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谢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超成审 判 员  颜树升人民陪审员  李仁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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