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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与苏州海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苏州海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851号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丰兆路118号2幢。法定代表人:池甜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末,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海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技城科灵路78号。法定代表人:郑海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海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计120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彬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