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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4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路适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路适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4089号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平路9号院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黄可飞,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朝生,男,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超,男,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路适远,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路适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煜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