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251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丁爱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丁爱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251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飞龙东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058689146B。负责人:黄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永,江苏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爱斌,男,197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与被告丁爱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刘建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爱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1、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2、借款人:丁爱斌,借款合同编号BC20160812000015473、贷款本金:228000元,已归还19700.93元,剩余208299.07元4、贷款期限: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宣布提前到期日为2017年1月15日5、利率:年息18.1%,逾期利率为上浮50%,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6、欠息情况:截止2017年2月27日结欠利息7745.72元7、实现债权的费用:无8、保证人:无9、抵押人:丁爱斌抵押合同编号BC2016081200001547抵押财产:苏M×××××号小型汽车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是抵押权证号或登记号:320019693231号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丁爱斌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08299.07元;2、判令被告丁爱斌支付自2016年12月15日起的利息人民币7402.87元,逾期利息人民币342.85元(截至2017年2月27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215701.9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总计诉讼标的为人民币216044.79元(截至2017年2月27日止);3、判令如被告丁爱斌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其所有的牌号为苏M×××××,发动机号为504216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丁爱斌继续清偿;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丁爱斌共同承担。被告丁爱斌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答辩。对于原被告无争议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平安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丁爱斌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平安银行要求借款人丁爱斌归还借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要求抵押担保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爱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丁爱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8299.07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暂计2017年2月27日为7745.72元)。二、如丁爱斌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以设定抵押的车牌号为苏M×××××的车辆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仍由其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1元,减半收取2270.5元,由丁爱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东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玲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