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罪犯韩智盗窃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885号罪犯韩智,男,汉族,1990年7月3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休宁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休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于2013年8月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韩智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韩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