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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明思成与赤峰金盛外墙保温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赤峰金盛外墙保温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25号原告:明某,女,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告:赤峰金盛外墙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钢铁西街环保局东侧金百合小区28-2-02011室。法定代表人:沈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某与被告赤峰金盛外墙保温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国人民陪审员  王凤莲人民陪审员  宋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