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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天浩与王云兵、高瑞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浩,王云兵,高瑞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688号原告:吴天浩,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王云兵,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高瑞叶,女,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天浩负担。审判员  孙增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芳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