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天浩与王云兵、高瑞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浩,王云兵,高瑞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688号原告:吴天浩,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王云兵,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高瑞叶,女,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天浩负担。审判员 孙增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芳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