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连兵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连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17号罪犯吴连兵,男,1995年2月20日出生,贵州省大方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候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共同赔偿9080元。其刑期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4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吴连兵于2014年6月2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违规情况:考核期(2014年6月起至2017年1月)违规7次累计扣8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至2017年1月累计计分3460分。兑换表扬5次。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连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服刑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连兵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