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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王红娟、陈财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王红娟,陈财源,昆山皇炜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23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时代广场**幢。组织机构代码:77641750-8。代表人林静然,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飞,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青,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红娟,女,198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陈财源,男,1977年12月8日生,台湾台南市人,住台湾台南市七股区。被执行人昆山皇炜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横塘路58号2号房,组织机构代码56784024-6。法定代表人王红娟。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红娟、陈财源、昆山皇炜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昆商外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23894.13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红娟、陈财源、昆山皇炜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反馈:被执行人陈财源名下无房产、车辆、公积金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红娟名下无车辆、公积金等登记,王红娟名下的位于昆山XX镇XX园XX号楼XX室、XX阁楼已经本院(2014)昆执字第2010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卓泰金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皇炜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拍卖成交,成交价为455000元,除支付昆山卓泰金属有限公司垫付的7328元外,其余款项447672元均支付给该套房的抵押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即本案申请执行人。王红娟名下的位于昆山XX镇XX园XX号楼XX室、XX室阁楼,现由本院(2016)苏0583执23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红娟、陈财源、昆山皇炜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启动评估,待处置完毕后再分配。被执行人昆山皇炜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地产登记,该公司已经停业,所剩余设备价值不足以支付所欠工人工资,公司名下登记有苏E×××××长安牌轻型普通客车一辆,因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三被执行人亦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本院执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外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苏军伟审判员  王 晖审判员  胡明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