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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刘琤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刘琤,吴辰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3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工业园区(环南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徐友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尚龙、王佳伟,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1幢601-603室。法定代表人:朱晓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琤,男,汉族,1968年6月21日生,,住上海市卢湾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辰,女,汉族,1951年5月26日生,,住江阴市。上诉人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隆天软件有限公司、刘琤、吴辰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华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华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君审判员 龚 甜审判员 华敏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