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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2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桂玲、贺吉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桂玲,贺吉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572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法定代表人亢鹏博,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桂玲,女,生于1963年10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贺吉有,男,生于1968年8月1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桂玲、贺吉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桂玲、贺吉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本案的执行依据河南省三门峡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8日作出的(2017)豫1203民初1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桂玲、贺吉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2017)豫1203民初1218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朋军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人民陪审员  乔润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振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