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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9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光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光秋,杨明春,王光福,周国珍,孙启海,李丙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9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3126Y1-1,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新伟,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光秋,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杨明春,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王光福,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周国珍,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孙启海,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李丙彦,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光秋、杨明春、王光福、周国珍、孙启海、李丙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光秋、杨明春、王光福、周国珍、孙启海、李丙彦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王光秋、杨明春、王光福、周国珍、孙启海、李丙彦在银行的存款55万元或者查封被执行人王光秋、杨明春、王光福、周国珍、孙启海、李丙彦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