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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北京润通创展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保127号申请人: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武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润通创展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澄名苑北区27号楼4层2-510室。法定代表人:张健,总经理。申请人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润通创展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4715元或其他相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北京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以人民币64415元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的财产保全申请;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润通创展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一万四千七百一十五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与其相等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人民币一千五百九十四元,由申请人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恩品审判员  王万铁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应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