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柳晓刚、杨炜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晓刚,杨炜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880号申请执行人柳晓刚,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杨炜炜,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柳晓刚与被告杨炜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5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杨炜炜归还给原告柳晓刚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本院查找未果(已公安网络布控);经查询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存款可供执行;经向本辖区内不动产、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8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