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沃力卡健身俱乐部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娟,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沃力卡健身俱乐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刑初472号自诉人张娟,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联系方式。被告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沃力卡健身俱乐部,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39号1号楼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MA3XE6E473(1-1),法定代表人张月,系该公司董事长。自诉人张娟以被告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沃力卡健身俱乐部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2017年6月16日,自诉人张娟以被告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沃力卡健身俱乐部已全部履行���定内容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娟在宣告判决前以被告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沃力卡健身俱乐部已全部履行裁定内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娟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珂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时雪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