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高杨与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杨,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2081号原告:高杨,女,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俊梅,河北润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鹏,河北润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坛路西侧海悦公馆1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5713079037。负责人:姜祥伍,总经理。被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00231563Q。法定代表人:李建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杨与被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杨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杨撤回对被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晓勇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