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沧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吕金明、蔡建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金明,蔡建会,吕金花,李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吕金明,男,汉族,1987年4月10日生,住沧县。申请执行人:蔡建会,女,汉族,1962年10月29日生,住沧县。申请执行人:吕金花,女,汉族,1990年12月2日生,住沧县。被执行人:李洪海,男,1979年3月1日生,汉族,住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金明、蔡建会、吕金花与被执行人李洪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秀刚代理审判员  宗 帅代理审判员  闫子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