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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终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广东迅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任小芳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迅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任小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迅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涌口村港口大道涌口路段华伟四方汽车商贸园C区1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67708807。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闫国栋,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倩雯,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小芳,女,汉族,1979年7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谭矜言,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迅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迅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小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10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为返还原物纠纷,涉案争议标的为粤S×××××汽车,迅通公司已将该汽车转卖给廖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廖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廖建参加诉讼。原审法院未通知廖建参加诉讼,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102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东迅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18元,由本院退回给广东迅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陈晓艳审 判 员  雷德强代理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嘉律谢爱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