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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冯子昌、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子昌,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子昌,男,汉族,1955年8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林,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火车站铁路南煤建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振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委,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表人:冯家荣,天津家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子昌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41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子昌于2017年6月13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冯子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子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冯子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振英审 判 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  景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