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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7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7225陆文龙与闾建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文龙,闾建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225号原告:陆文龙。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芳。被告:闾建生。原告陆文龙诉被告闾建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因本诉已撤诉,原告陆文龙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文龙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文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陆文龙负担。审判员  顾雪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竞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