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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延军与延吉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1105号申请执行人赵延军,男,1978年10月5日生,满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延吉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赵延军与被执行人延吉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吉2401民初2059号民事调解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协助原告赵延军办理位于延吉市天池路曙光花园10-3号房屋的过户手续)。2017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2017年5月23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11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位于延吉市天池路曙光花园10-3号,延房权证字第5236**号,房屋编号14-12-361-地下1001,面积为2334.39平方米的房屋归买受人苏岩所有,并向延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过户。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案件强制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