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刑更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迪娜.阿亚提汗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迪娜.阿亚提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刑更813号罪犯迪娜.阿亚提汗,女,1974年6月22日出生,哈萨克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3)伊州刑二终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迪娜.阿亚提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刑期止日为2017年11月30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对罪犯迪娜.阿亚提汗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报称,罪犯迪娜.阿亚提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季度表扬五次,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迪娜.阿亚提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6年3月、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5年8月,2016年1月、5月、8月、12月获得季度表扬五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迪娜.阿亚提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迪娜.阿亚提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红审 判 员 阿曼古丽人民陪审员 阿孜古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艾 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