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晓龙与被执行人陈玉彩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龙,陈玉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483号申请执行人:陈晓龙,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陈玉彩,女,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晓龙与被执行人陈玉彩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晓龙于2017年6月16日以自愿放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陈晓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4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辉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