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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晓龙与被执行人陈玉彩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龙,陈玉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483号申请执行人:陈晓龙,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陈玉彩,女,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晓龙与被执行人陈玉彩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晓龙于2017年6月16日以自愿放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陈晓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4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辉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