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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执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株洲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生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生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执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李军,系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匡兆麟,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株洲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芦淞区建设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姜维,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廖生贤,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住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执行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株洲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生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株中法民四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莉审 判 员 伍 狄代理审判员 黄 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旭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