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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恢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毛清粉申请执行樊来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清粉,樊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恢197号申请执行人毛清粉,女,1976年12月1日生。被执行人樊来红,男,1973年1月12日。毛清粉申请执行樊来红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06)卢民一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生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做出(2007)卢法执字第16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查封被执行人在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双龙湾支行的存款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主动前来法院,申请撤销执行案件。经本院研究,撤案系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樊来红在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双龙湾支行的账户:(622991109400583812)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