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恢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毛清粉申请执行樊来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清粉,樊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恢197号申请执行人毛清粉,女,1976年12月1日生。被执行人樊来红,男,1973年1月12日。毛清粉申请执行樊来红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06)卢民一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生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做出(2007)卢法执字第16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查封被执行人在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双龙湾支行的存款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主动前来法院,申请撤销执行案件。经本院研究,撤案系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樊来红在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双龙湾支行的账户:(622991109400583812)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