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7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左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左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063号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26号.法定代表人:张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虹,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铁西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男,女,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左立,女,汉族,1972年1月17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左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金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