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新开口支行、刘增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新开口支行,刘增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75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新开口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公路王家口段北侧。负责人:王进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万银,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刘增永,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新开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增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2517.67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7元,执行费8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增永偿还申请执行人1900元,并交纳执行费89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增永就剩余执行款10674.67元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9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宗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