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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铁壁诉被告王广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壁,王广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068号原告王铁壁被告王广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壁诉被告王广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办理房屋过户,该诉求成立和实现的前提是被告能够履行过户行为。故应对被告实际送达,被告能够应诉。原告已明知其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且经本院调查,仍不能补正,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08条、第2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