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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7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陈明、刘世华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刘世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7刑初3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明,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村民,云南省永善县人,住永善县,无前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0月18日被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雷波县看守所。被告人刘世华,又名刘浩,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村民,云南省永善县人,住永善县,2002年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9月5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0月1日被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雷波县看守所。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1日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刘世华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峰、李春梅、代理检察员周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明、刘世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明称有几百颗麻古出售,让介绍人帮助其在雷波县境内寻找买家。2016年9月4日16时许,介绍人带化装民警与陈明在云南省永善县花椒湾对外公路岗亭处的一轿车内见面,陈明查看了化装民警携带的毒资并谈妥在溪洛渡水电站对外公路永久性大桥往雷波县方向公路边交易。陈明下车拿毒品,介绍人开车将化装民警送至交易地点后返回花椒湾对外公路岗亭处等陈明,陈明电话联系被告人刘世华前来,并一同坐在轿车内往雷波县方向行驶,陈明在车上将毒品交予刘世华,并将刘世华带至溪洛渡工区永久性大桥上方指定交易地点,告知刘世华前去进行毒品交易并将毒资拿回来交给自己,刘世华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刘世华身上查获毒品麻古疑似物净重42.09克,经鉴定:该批麻古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明、刘世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世华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被告人刘世华为本案从犯,并提供了与本案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刘世华对公诉机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陈明辩称刘世华贩卖的毒品不是自己交给刘世华的,其没有贩卖毒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明让介绍人黄某帮助其在雷波县境内寻找麻古买家,黄某随即将该线索举报到公安机关。2016年9月4日16时许,黄某带化装民警唐某与陈明在云南省永善县花椒湾对外公路岗亭处的一轿车内见面,陈明查看了唐某携带的毒资并谈妥在溪洛渡水电站对外公路永久性大桥往雷波县方向公路边交易。陈明下车拿毒品,介绍人开车将唐某送至交易地点后返回花椒湾对外公路岗亭处等陈明,陈明电话联系被告人刘世华前来,并一同乘坐轿车往雷波县方向行驶,将刘世华带至溪洛渡工区永久性大桥上方指定交易地点,告知刘世华前去进行毒品交易并将毒资拿回来。后刘世华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刘世华身上查获毒品麻古疑似物净重42.09克、供犯罪使用的金立触屏手机1部。被告人陈明于2016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从其身上搜出苹果6S手机1部。经鉴定:查获的麻古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经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雷波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立案、出警处置情况。2、被告人刘世华、陈明基本情况、户籍证明、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2003)永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云南省第四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刘世华、陈明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刘世华2002年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9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明无前科。3、水富县公安局云富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雷波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刘世华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世华、陈明系被公安机关抓获,无自首情节。4、证人黄某证言证实,2016年8月30日左右,被告人陈明叫我帮他在雷波县境内介绍买麻古的人,我答应帮忙问一下。9月4日早上,陈明又问我找到买麻古的人没有,我说雷波有人要买,他叫我帮忙把买麻古的人带去买他们的麻古,我答应后就到雷波县公安局报了案,公安局安排一名公安人员假扮购买毒品的人与我一起开车到达永善县溪洛渡水电站对外公路“花椒湾”岗亭外,与陈明见面,陈明查看了毒资,并谈妥毒品交易地点为溪洛渡水电站对外公路永久性大桥往雷波方向公路旁边。陈明便下车去拿毒品,我把购买毒品的人送到约定的交易地点后开车去接陈明。陈明打电话叫来一名男子,陈明和那男子就上了我的车,一起前往约定的交易地点。路上我听到陈明告诉那名男子把东西交给买毒品的人,在雷波杨家坪那里,是一个戴帽子的人,然后把钱拿回来交给陈明。我把车停在距购买毒品的人一百米左右的地方,那名男子下车前往交易地点,我们等了半个多小时他也没回来,我们过去没看见人就走了。因为陈明在叫我帮忙找麻古买家的时候给我说是帮他朋友卖的,麻古可能有几百颗,一颗价格是38元,总共要1万多元,所以这次贩卖毒品的时候就没有再商量价格了。5、证人唐某证言及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我接到公安局刑侦大队指派后假扮购买毒品的人后,搭乘黄某的轿车到达永善县溪洛渡水电站对外公路“花椒湾”岗亭外,黄某打电话约来一名男子,该男子上车后坐在后排中间的位置,黄某和该男子交谈后叫我出示毒资,我向他展示了毒资后,他们商量好在溪洛渡水电站对外公路永久性大桥往雷波方向公路旁边交易,商量好后那男子便下车了。黄某把我送到交易地点后驾车朝永善方向驶去,我等了几分钟后看到黄某驾驶轿车过来,在距我50至100米处停下,从车上下来另一名男子后调头离开。那名男子对我说最近缺钱想卖点东西赚钱,之后,那名男子从上衣左侧内口袋内摸出毒品,把最外层的包装拆开给我看后又将毒品装入他上衣左侧口袋里。在他刚看到我身上携带的毒资时被设伏民警当场抓获。查看毒资的人和携带毒品与我交易的人不是同一人,后知道查看毒资的人叫陈明,携带毒品与我交易的人叫刘世华。6、证人黄某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照片情况说明证实,黄某从被辨认人照片列表中辨认出7号(陈明)就是叫我帮忙联系买毒品“麻古”的人。从另一组被辨认人照片列表中辨认出6号(刘世华)就是9月4日参与贩卖毒品的人。7、证人唐某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照片情况说明证实,唐某从被辨认人照片列表中辨认出6号(刘世华)为2016年9月4日17时许在雷波县永久大桥上方500米左右处的公路边与其进行毒品交易的人。从另一组被辨认人照片列表中辨认出9号(陈明)为在永善县溪洛渡水电站对外公路“花椒湾”岗亭附近的轿车内接头,查验毒资,与黄某商量交易地点的人。8、被告人刘世华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照片情况说明证实,刘世华从被辨认人照片列表中辨认出9号照片上的人就是2016年9月4日喊我带东西送到雷波的“陈二杆”(陈明)。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陈明就是和我一个队的“陈二杆”。大概去年我邻居杨清毅去逝的那天,陈明给我说他手里有包毒品摇头丸,想找人出手,还问我有没有渠道把毒品卖出去,我当时回答他没有那种渠道。过了两天后我又见到他,他告诉我说他联系了雷波一个叫黄某的人帮忙联系买家。后来大概又过了两、三天,一个中午陈明给我打电话喊我和他一起去交易,说是黄某已经联系到雷波一个买家,我当时没有答应他,我也就没去,不过我还是用摩托车把他送到了永善县城进工业园区的那个岗亭边,陈明用手还指给我看说停在路边那个轿车就是黄某的车,我看见陈明上了那个轿车后,我骑着我的摩托车走了。陈明上车的时候身上应该没有携带毒品,因为我听他说,他只是帮忙联系赚中间差价,听陈明说他帮的那个人姓刘,我由始至终没有亲眼见过那毒品。当天下午我还没有吃下午饭,陈明就喊我去溪洛渡那个岗亭边去接他回来,这次毒品交易陈明应该没有拿到钱,我去接他时他说过他没有拿到钱,后来他还借我的摩托车去找过那个姓刘的,姓刘的摩托车一直的花椒湾岗亭那里停着,陈明一直没有找到那个姓刘的。10、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11、鉴定委托书、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毒品)【2016】0977号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从送检的麻古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鉴定结论已告知本案被告人。12、雷波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关于毒资一万八千元钱的情况说明2份、证人黄某身份情况说明1份、毒品疑似物成分情况说明2份、毒品疑似物外包装未获取DNA信息情况说明1份、缴获毒品处置情况1份、关于陈明、刘世华贩卖毒品案的情况说明1份。13、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刘世华上衣左内口袋内搜出毒品麻古疑似物两大包,从上衣右外口袋内搜出毒品麻古疑似物两颗,在左后裤子口袋内搜出金立触屏手机1部,并依法对搜缴的物品进行了扣押。14、被告人刘世华指认清点毒品疑似物数量照片、称量毒品照片、称量记录证实,公安民警将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在被告人刘世华的指认下进行了称量,其贩卖给毒品疑似物净重42.09克。15、指认提取检材照片及封装检材照片、提取毒品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从42.09克毒品疑似物中,分别从1号包装内提取10颗0.99克、2号包装内提取10颗0.97克、3号包装内提取5颗0.45克、4号包装内提取1颗0.07克封装送检。16、被告人刘世华指认毒品疑似物数量照片、查获的毒品疑似物照片及毒资照片。17、雷波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刘世华、陈明的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刘世华使用的电话号码与陈明使用的电话号码在2016年9月3日14:04分至14:26分通话三次,2016年9月4日11:28通话一次,2016年9月4日16:54至16:08通话16次。18、雷波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缴获毒品处置情况说明证实,从刘世华处缴获的毒品麻古疑似物净重42.09克中提取2.48克送检,余下的毒品麻古移交雷波县公安局缉毒大队处理。19、光盘8张及制作说明。20、被告人刘世华的供述:2016年9月3日下午14时左右,“陈二杆”(陈明)给我打电话说他有摇头丸,雷波有人要,现在正在筹钱,联系好了就叫我去送,送到了给我一千块。2016年9月4日下午15时左右,陈明打电话说和对方谈好了,叫我到永善县出城的岗亭那里跟他一起去雷波交易,我骑摩托车到了永善县出城的岗亭处,他叫我上了一辆灰色轿车,我上车后看见车内有一个驾驶员,司机我不认识,陈明坐副驾驶的位置,我坐在陈明后面的后排座位,我们朝雷波方向行驶。因为之前陈明给我说过帮他贩卖毒品的事情,所以当天上车后,他只说了叫我把他给我的毒品交给其他人,他还说从那个人那里收钱,收到钱后发短信给他,他开车来接我。车子行驶过金沙江大桥往雷波方向一公里左右的地方,离轿车十多米远的公路边有个中年男子,背着个挎包,陈明叫我拿东西给他,然后给了我一团被卫生纸包裹的东西,我把东西放在外套的怀里的包里,陈明还拿了一截透明小塑料管给我,里面装着两颗红色小药丸,我以为是摇头丸,陈明给我说对方要看货就拿小塑料管里的样品给对方看。陈明说在下方等我,我下车去送东西,他们坐车往返回的方向走了。在我把怀里卫生巾包裹的东西拿出来的时候就被民警抓了。毒品是陈明用右手从座椅靠背与右侧车门之间的缝隙处递给我,我用右手接到后就装在我的上衣内侧左边口袋里的。21、被告人陈明的供述:电话号码是我的,我一直在用,只是中途典当过三次。照片中的人我认识,我他叫刘世华了,我的电话里应该有他的号码,但不是存的他的名字。2016年9月4日刘世华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我不知道,我没有拿过毒品给刘世华,也没有指使他拿毒品到雷波境内交给别人。被告人在庭审中称2016年9月4日,黄某打电话叫我到雷波耍,我就和他去了,他们要喊小华儿,我就拿我手机给他们打电话给小华儿。第一次黄某和我,还有一个黄某的朋友一起坐车送人到杨家坪,第二次黄某、我和刘世华一起到永久大桥,刘世华下了车,黄某说送我回永善,到大桥那里他说有事,让我自己回去,我就自己坐车回永善。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刘世华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2.0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本案中,公安机关虽然未能在涉案的毒品疑似物外包装上提取到被告人陈明的DNA信息,但被告人刘世华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雷波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刘世华、陈明的通话记录等证据均证实被告人陈明实施了联系毒品购买人、查看毒资、确定交易地点等贩卖毒品的行为,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被告人陈明辩称自己没有贩卖毒品的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毒品交易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对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世华认定为从犯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世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6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29年10月17日止);二、被告人刘世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4日起至2027年9月3日止);三、甲基苯丙胺42.09克以及供犯罪使用的金立触屏手机1部、苹果6S手机1部予以没收;四、罚金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慧审 判 员  杨晓彬人民陪审员  徐惠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书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