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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学金与张有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金,张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318号申请人王学金,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有春,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2017年6月7日本院受理了王学金申请执行张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张有春、张立侠(夫妻关系)与八位申请人(周伟、解春学、孙文义、张宝权、张登运、王学东、李振学、杨金凤)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张有春、张立侠用自有位于塔温敖宝镇的7000平方米院落及院内房屋、库房及设施抵顶欠八位申请人的992886.50元债权,其中王学金债权为102340元债权比例为10.30%;被执行人保证该房屋及院落产权无瑕疵;被执行人保证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本案执行结案前随传随到,过户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被执行人十日内将房屋腾出并将产权证明交到执行局;申请人如果变卖,按申请人的债权比例分割;执行费由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31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忠审判员 李冬学审判员 金      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