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4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余鸣剩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余鸣剩,张红林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4006号原告:南京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8710171XK,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龙凤花园腾龙里41号101室。法定代表人:赵玉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旭,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余鸣剩,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张红林,女,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加贰经纪公司)与被告余鸣剩、第三人张红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本院依据壹加贰经纪公司所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邮寄开庭传票,该传票被投递部门以无此单位,电话不接为由,于2017年6月2日退回。2017年6月16日上午9时30分,原告壹加贰经纪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小虎人民陪审员 鲁为玉人民陪审员 王方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蔡烨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