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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郑洪燕与李东风、金鑫、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市平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风,金鑫,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市平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01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郑洪燕,女,住平原县。被申请人:李东风,男,住德州市。被申请人:金鑫,男,住德州市宁津县。被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市平原支公司申请人郑洪燕与被申请人李东风、金鑫、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市平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鲁1426民初101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李东风驾驶的鲁MOV1**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被申请人李东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东风驾驶的鲁MOV1**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圣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