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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0167)湘1129执21号申请人蒋苏德与被执行人陈昌军、蒋永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苏德,陈昌军,蒋永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21号申请执行人:蒋苏德,男,1967年4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陈昌军,男,1958年5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蒋永凤,女,1957年6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苏德与被执行人陈昌军、蒋永凤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昌军、蒋永凤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蒋苏德借款30000元,现被执行人分文未付。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燕娥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白荣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