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执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泉,方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2043号申请执行人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城中街442号,组织机构代码:14375820-6。法定代表人曹关跃。被执行人方泉,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住临安市。被执行人方中明,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住临安市。关于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方泉、方中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浙0185民初5839号民事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方中明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太庙山25(25幢306)(权证号:临房权证锦城移字第××号)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方泉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永隆公寓2幢401室(权证号:临国用2009第02319号)的住宅用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鲍操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