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03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益阳中核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于金德、陈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中核物业有限公司,于金德,陈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1293号原告益阳中核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辉。委托代理人孟益保、田向阳,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金德。被告陈静。原告益阳中核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金德、陈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益阳中核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益阳中核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中核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益阳中核无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潮婷 来自: